来源:苏州讨债公司 发布时间:2025-03-15 11:14:59 阅读:
对于将其他合同冠名为“借贷合同”的情况,应当注意:
1.借贷合同是转移金钱所有权的合同,其标的物是金钱。
2. 借贷合同是单务合同。
.借贷合同依主体不同分为两类:一类是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商业借贷合同,一类是非商业银行为贷款人的民间借贷合同。商业借贷合同是诺承性合同,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。
《民法典》第679条规定,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,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,因而“贷款人提供借款”成为民间借贷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。审判实践中有时会遇到一些名为民间借贷却根本不存在“提供借款”可能的假借贷合同,根据民间借贷合同的实践性特征即可将之甄别出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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